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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沙检测线路js95金沙检测线路js95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作者:  日期:2022-03-21  资料来源:    点击量:  
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院风、学风建设,规范学生行为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参照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学生违纪处分规

定》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沙检测线路js95接受成人学历高等教育具有学籍的学生和全日制技能培训班学生。

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,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贯彻依法治

校、科学管理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。对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

第四条 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(以下简称学生违纪)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纪律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外,其他学生处分设置 6-12 个月的期限(警告、严重

警告 6 个月;记过 10 个月;留校察看 12 个月。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并达到警告以上处分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:

(一)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,并被免于刑事处罚者;

(二)主动提供情况,积极协助查清违纪、违法事件者;

(三)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;

(四)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的;

(五)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;

(六)已发生违纪行为,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,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;

(七)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其他情节的。
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:

(一)制造障碍,妨碍调查取证或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;

(二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和事实,毁灭证据、伪造事实的;

(三)对检举揭发人、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,打击报复者;

(四)重复实施违纪行为或有多项违纪行为者,可以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;

(五)具有从重或加重处分其他情节的。

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,但情节轻微,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, 应由学生所在分院、函授站、直属班(以下称教学点)或相关职能部门,给予通

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。

第九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、评优活动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

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

第十条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;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、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;组织、策划、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,危害国家安全,组织非法集会游行,破坏安定团结的,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情节轻微,经教育能改正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二)情节严重,尚未造成恶劣影响,经教育能改正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、公安部门处罚者,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、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刑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分:

(一)在考试(含考查,下同)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.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擅自交换考试座位者;

2.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;

3.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;

4.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;

5.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;

6. 委托他人代交试卷者;


7. 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者。

(二)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:

1. 违反考场规则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者;

2. 在开卷考试中借用其他考生的书籍、笔记、资料等物品者;

4.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者;

5. 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;

6. 答卷被其他考生拿走却不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;

7. 擅自将试卷、答卷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故意不上交试卷者;

8.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,经检查含有考试相关内容者;

9. 采用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手段作弊者。

(三)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1. 抄袭他人答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;

2. 有意将自己试题答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者;

3. 传、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、资料或物品者;

4. 传递或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者;

5. 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,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;

6. 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;

7. 团伙作弊参与者;

8. 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考试材料者;

9. 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;

10.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较轻者;

11. 替人考试者(包括替校外人员);

12. 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作弊者。
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1. 请人代考者(包括请校外人员);

2.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者;

3. 团伙作弊组织者;

4. 故意销毁考场作弊证据者;

5.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;

6. 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。

参加国家、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,违反考试纪律的,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,同时适用本规定给予处分。

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盗窃、侵占、诈骗、敲诈勒索、抢夺及抢劫国家、集

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赃物外,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
(一)作案价值盗窃不足 1000 元、侵占不足 5000 元、诈骗不足 2000 元、

敲诈勒索不足 700 元、抢夺不足 5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作案价值盗

窃在 1000 元以上 2000 元(不含)以下、侵占在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(不含)

以下、诈骗在 2000 元以上 4000 元(不含)以下、敲诈勒索在 700 元以上 1500

元(不含)以下、抢夺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(不含)以下的,视情节或后果轻

重,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;作案价值盗窃在 2000 元以上、侵占在 10000

元以上、诈骗在 4000 元以上、敲诈勒索在 1500 元以上、抢夺在 1000 元以上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抢劫的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作案未遂的,可以比照作案既遂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;

(四)合伙作案与个人作案同等处分,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;

(五)盗窃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 组织、策划打架;肇事,教唆、怂恿打架;打架;参与打架者,

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,未构成犯罪的,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组织、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: 1.组织、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. 组织、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. 组织、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致人轻微伤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肇事者;唆使、怂恿他人打架者: 1.导致打架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. 导致打架并致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. 导致打架并致人轻伤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打架者: 1.动手打人未伤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2. 打人并致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. 打人并致人轻伤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参与打架,并在打架过程中起次要作用,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。

(五)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(六)在打架过程中,持械打人者,比照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。

(七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未造成打架后果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致人轻微伤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
(八)结伙斗殴为首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
(九)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、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情节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五条 有性骚扰行为、男女混宿或发生非婚性行为者,视不同情况分别

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猥亵、侮辱他人或有其他性骚扰行为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在学生公寓的同一房间内有男女混宿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在校园内发生非婚性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四)参与卖淫、嫖娼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 视听、制作、复制、传播、贩卖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没收一切传播品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观看、收听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制作、复制或隐匿不交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传播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、赌资或赌具者,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;

(二)参与赌博,数额较大的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屡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提供赌博场所、赌资或赌具者,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;性质恶劣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,有下列行为者,视情节

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,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;


(二)宣扬邪教、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教唆犯罪的;

(三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;

(四)冒用校园网服务器 IP 地址或他人 IP 地址,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;

(五)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、密码上网的;

(六)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;

(七)发短信或打电话骚扰他人的;

(八)其他利用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纪的。

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,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、社会公共秩序,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者,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在楼道倒水、踢球、乱涂墙面等影响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在学生公寓内,从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告者,屡次晚归等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者,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 者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,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故意损毁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、通告、通报者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 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;

(四)未经批准,在校园内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,从重处分;

(五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、掷砸物品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不听劝阻、无理取闹,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,给予记过处分;为首或组织者,加重处分;

(六)故意破坏绿化、公用设施,损坏公私财物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,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七)在校园内无证驾驶,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,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,发生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八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条 以下述方式侵犯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,损害国家、集体利益者,

视情节或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伪造、贩卖各类证件、印章和证明文件、材料的;


(二)隐匿、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;

(三)侮辱、诽谤、陷害、诬告他人的;

(四)作伪证者,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、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。

第二十一条 聚众猜拳、喧哗、酗酒者,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聚众猜拳、喧哗,影响他人学习休息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酗酒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酗酒滋事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较重的,

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
因成绩、毕业就业等原因,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;

(二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;

(三)因各种目的用各种手段对学校管理人员进行威胁、恐吓者。

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擅自动用、损坏消防器材、设备者; 违章用电(如私接电源、乱拉电线、违规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等)、用火(如在学

生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内烧煮食物、焚烧废纸杂物等)、用危险品者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;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

处分,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组织非法传销的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 购买、吸食毒品、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、诱骗他人吸食

毒品及其他与吸食毒品有关的违纪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 摔公私财物、焚火及摔酒瓶等器皿杂物,扰乱校园秩序的,视情节或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、实习作业、毕业论文(设计) 中,有篡改、伪造实验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抄袭他人成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

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(设计)或替他人写毕业论文(设计)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处分程序

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决定,由金沙检测线路js95决定;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由金沙检测线路js95提交校长

办公会研究决定。解除处分由金沙检测线路js95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,由所在教学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会同学院相关部门调查取证、形成相关材料(违纪记录表、情况说明、佐证材料、学


生本人检讨等)。由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,经学院讨论决定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,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。

(一)涉及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或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,由金沙检测线路js95负责与学校保卫处及公安、司法机关等联系,会同学生所在教学点协助和配合公安、司法机关查清事实,由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,同时将公安、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及形成的相关材料交学院或学校审核,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。

(二)涉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、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等行为的,由教学管理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点查清事实、形成相关材料,并提出处分意见,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。

(三)涉及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,由学生管理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点查清事实、形成相关材料,并提出处分意见,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。

(四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,需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,经学院讨论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三十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,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查清

事实。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,由金沙检测线路js95在 5 日内按本规定规定的处分管理权限作出或提出处分意见。

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其所在教学点和有关部门应当告

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并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第三十二条 学校、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,内

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,违纪的事实和证据,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,申诉的途径和期限,及其他必要内容。

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齐全,存档保留。材料包括:情况

说明、佐证材料、学生本人检讨及处分决定等原始材料。

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决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。

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,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,采取以下方式加强思

想教育工作,使其吸取教训,改正错误,振奋精神,争取进步:

(一)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,要认真写出书面检查,对所犯错误事实要有深刻的认识;

(二) 受处分的学生每学期须向所在教学点递交一份思想汇报,主动报告自身的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。

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无其他违纪行为,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,

经学院审核,由学院发文予以解除。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较大进步的,处分期满可由学院出具评议材料,归入学生本人档案;确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(包括获


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、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、公务员录用、创新创业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等),在学院评议材料的基础上,由学院出具鉴定材料,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,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以自接到

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,向所在教学点或学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不

予受理。教学点或学院相关部门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 15 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相关部门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。

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点送达学

生,并告知学生家长;学生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三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,学生应当自处

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。逾期不办理的,由所在教学点为其代办手续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,除特别注明外,均包括本项;本规定中的“屡次”指 3 次以上。

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“肇事者”,是指用语言或行动挑逗、辱骂,用

各种方式挑衅,致使打架后果发生者;所称的“唆使、怂恿他人打架者”,是指以产生打架后果为主观意图,用语言、行动或其他方式诱使他人打架者。

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

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沙检测线路js95金沙检测线路js95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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